欢迎来到北京知集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全国服务热线
18908210974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详情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八大条件

一、基本情况佐证资料

二、主导产业情况

三、创新能力情况

四、数字化升级

五、绿色化转型

六、开发合作情况

七、治理和服务水平

八、未来三年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规划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

一、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

二、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

三、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

四、具有较强协同创新能力

五、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

六、具有较强绿色化发展水平

七、积极参与产业开放合作

八、具有较强治理和服务能力

四川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

一、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

二、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

三、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

四、具有较强协同创新能力

五、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

六、具有较强绿色化发展水平

七、积极参与产业开放合作

八、具有较强治理和服务能力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三、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月必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淮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领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请填写右边内容,我们会在24小时以内与您联系
在线询问
姓名
*
电话
*
邮箱
*
地区
*
请填写您的需求
*
提交
电话:1890821097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